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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