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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