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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