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2)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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