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2)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3)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5)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6)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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