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2)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3)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5)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6)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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