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BXF/1/31910.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