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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