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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