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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