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
(4)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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