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
    (4)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law.bian-jie.cn/search/law_BXF/1/91730.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