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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