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2)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3)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law.bian-jie.cn/search/law_CJRBZF/1/23934.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