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1)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3)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4)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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