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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