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CJRJGLF/1/28919.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