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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