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5)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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