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4)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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