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2)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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