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1)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2)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4)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5)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6)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7)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8)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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