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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