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DLJTAQF/1/16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