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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