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4)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5)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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