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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