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4)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5)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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