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4)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5)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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