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2)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4)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5)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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