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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