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FBZDJZF/1/6985.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