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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