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1)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2)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3)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4)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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