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2)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3)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4)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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