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3)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4)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5)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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