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5)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FKBZYF/1/53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