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3)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4)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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