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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