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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