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3)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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