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law.bian-jie.cn/search/law_FLD/1/47862.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