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2)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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