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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