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FLYZF/1/61820.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