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2)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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