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FNQYBZF/1/25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