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2)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3)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5)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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