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执行。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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