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军队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交通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军事代表驻在单位和驻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事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军事代表的派驻和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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