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物资调用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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