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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