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law.bian-jie.cn/search/law_GJPCF/1/19946.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