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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